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智泉
       蔡弘濱
被   告  張福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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