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ꆼ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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