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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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飛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
364、489、490、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蕭飛雨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3年11月2日晚間9時30分許前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旺哥 」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2日晚間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 林怡玟 ,並佯裝為其姊姊向其求救,再由另1名不詳男子向被害人林怡玟告稱:其姊姊在他手上,需付款20萬元來贖回其姊姊等語,致被害人林怡玟陷於錯誤,向該詐騙集團成員哀求以5萬元贖回其姊姊,而匯款5萬元至被告名義之前揭合庫銀行帳戶內,嗣被害人林怡玟發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蕭飛雨涉犯修正前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被告蕭飛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車輛,得手後將所竊車輛作代步之用,因認被告蕭飛雨涉犯修正前刑法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 蕭飛雨業 於106年11月2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1│94年3月18日│新竹市三姓橋附│與 王明義 (另簽分偵辦)共同│││某時│近│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至上開│││││地點,由王明義持自備一字起│││││子竊取 盧民峯 所有之車牌號碼│││││GF-8456號自用小貨車,蕭飛│││││雨則在一旁把風。嗣蕭飛雨將│││││該車棄置於苗栗線頭份鎮文林│││││路土地公廟前廣場。│├──┼──────┼───────┼─────────────┤│2│94年3月20日│新竹市○○路14│與王明義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某時│5巷55號前│聯絡,至上開地點,由王明義│││││持自備一字起子竊取 張蜜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蕭飛雨則在一旁把風。│││││嗣蕭飛雨將該車棄置於新竹市│││││中華路6段67巷口。│├──┼──────┼───────┼─────────────┤│3│94年3月25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與王明義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凌晨1時許│興路3段170號對│聯絡,至上開地點,由王明義││││面│持自備一字起子竊取 李明坤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蕭飛雨則在一旁把風│││││。嗣蕭飛雨於94年3月26日0時│││││45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現│││││改制為頭份市)太陽城KTV停│││││車場,持一字起子欲駕駛該車│││││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一│││││字起子1支。│├──┼──────┼───────┼─────────────┤│4│94年5月11日│新竹市○○路│蕭飛雨見王明義竊得 鄭新安 所│││凌晨0時許│1080巷│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左列地點,車門│││││未鎖,且車鑰匙插在鑰匙孔上│││││,以直接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嗣經警於94年5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3段與四維路口,駕駛上開車│││││輛,為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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