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潘安平 被告 李亞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0,350元,茲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至臺北市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而原告於同年月23日領取,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具領登記簿、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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