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三年投刑簡字第四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十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投刑簡字第四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依法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該署告誡四次、訪視五次,同時通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及家屬協尋,均無結果,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四、五款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執行卷宗等相關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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