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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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03號返還寄託物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引擎號碼G6BP0000000)自小客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聲請人所有並交付該車予聲請人。
二、上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稅費及規費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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