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號
聲請人 施聰敏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王浮絨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王浮絨(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縣永大字第○○○之○,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鄰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浮絨(女、民國000年00月0日出生)乃聲請人之父 施通文 之養女,於民國五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因行方不明,致遭台南縣○○市戶政事務所註銷戶籍,聲請人雖曾各地探詢,仍無音訊,迄今失蹤已逾三十六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第二二四號卷。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施通文之養女即相對人王浮絨於民國五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王浮絨自民國五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失蹤,計至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屆滿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