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游禮文
被 告 林詩芸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尚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游禮文
被 告 林詩芸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