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游禮文
被   告  林詩芸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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