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譚玉芬
張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龍文應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44638分之2890)之
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即建物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路○○號9樓之房地,於民國102年5月27日
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字號:102中正一字
第03742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譚玉芬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