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一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永暉彭妤婕彭勝騏彭芷榆 間請求返還消
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彭
妤婕、彭勝騏、彭芷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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