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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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明確。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之記載,係「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