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因98年度訴字第1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惟上訴人僅繳納壹仟伍佰元,尚有參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參仟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