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第三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萬壹仟捌佰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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