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