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刑保字第102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
12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24日以丙○榮戊緝字第02465號發布通緝書,另案通緝中,又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紙、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