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欣固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裁定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11月
9日起至95年7月18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4年11月9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6月15日起至96年6月21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6年6月15日〉),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