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聲請人 李朋錫 相對人 李坤道 即失蹤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坤道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坤道(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鹿谷鄉○○村○○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李坤道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李坤道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李坤道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離家出走失蹤迄今,其前配偶 潘玉芝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鳳凰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八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村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現無出境情事、勞保已於九十五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其前配偶潘玉芝以相對人惡意遺棄為由,業經本院准許潘玉芝與相對人離婚確定在案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各一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經列案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投竹警戶字第○○○○○○○○○○號函暨所附林新約之調查筆錄、受(處)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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