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陳朝茂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李牡丹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美惠
蘇鈞翔 被告 陳來成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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