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莊惠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宗間 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零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