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98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孫名商 相對人 劉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既然可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智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經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事件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逾期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固主張本件執行程序均已終結,惟查,聲請人前已於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訴訟事件,取得對相對人劉美智之確定判決,經核與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所擔保之債權為同一債權,並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此由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本得持該確定判決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無庸法院裁定,故本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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