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鄭哲燁 被告 林育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林育緒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育緒被訴涉犯強盜罪嫌,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林育緒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