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8號原告 陳寶春
陳建同 陳建全 陳建竹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加人佺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禾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邱秀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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