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2,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