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曾森木
被 告 連明傳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下午
4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一樓」
暨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1樓」之記
載,應分別更正為「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一樓」
、「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筆錄正本之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