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76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6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上訴人委任訴訟
代理人在本院轄區故無在途期間扣除之問題,至97年7月20
日即已屆滿,而該日為休息日,故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7月
21日提出上訴。而上訴人所具之上訴理由狀,至97年7月23
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其逾期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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