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況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6年
度財產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96年度之利息所得共計3仟餘
元、投資金額計1百萬元、名下固定資產部分計房屋3棟、土
地3筆、田賦4筆,財產總額高達1千餘萬元,有本院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聲請人所稱伊係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顯亦有所不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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