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11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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