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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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親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丁○○(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丙○○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結婚,婚後伊始被告丙○○即因外遇問題迭對原告暴力相向,並伴隨不堪之言詞羞辱、恐嚇,詎於八十五年將原告趕回娘家迄今,期間原告與被告丙○○無任何共同居住之事實,亦無任何性行為,原告於八十八年間自訴外人「 陳光宇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不詳,現人已不知去向)受胎,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產子被告丁○○,被告丙○○於九十年二月十九對原告甲○○自訴通姦罪因對配偶不得自訴,經以自訴不受理駁回,惟其中被告丙○○自承郭(即甲○○)與自訴人六年未曾有過夫妻之實,是被告丁○○應非原告自被告丙○○受始所生,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
二、本件被告丁○○非被告丙○○之婚生子,被告丙○○雖不同意至醫院為DNA血緣關係鑑定,以資證明被告 詹崇祥 非被告 詹洲 詳之婚生子,惟依:
(一)、被告丙○○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存證信函函知原告,姑不論其使為相當不
堪之言語,惟查該存證信函中表示「...漠視法令,胡亂搞婚外情,更且於身為逃妻時又隨便和外人懷孕產子...」。
(二)、被告丙○○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對原告甲○○自訴通姦罪,因對配偶不得自
訴,經以自訴不受理駁回,惟其中被告丙○○自承郭(即甲○○)與自訴人六年未曾有過夫妻之實,如何懷孕生子,郭產下之子......」。
(三)、被告丙○○於兩造離婚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五號),於
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提出民事聲請狀「...發現甲○○...離家數年在外與人同居,且與名籍不詳之姦夫非法苟合,且產下一名私生之孽種...
」。
(四)、被告丙○○於兩造離婚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陳
述「...被上訴人(即本件原告)外遇結果,還生下一小孩,關於被上訴人與別人生小孩部分是經由戶政機關通知才知情...」(詳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五)、被告丙○○於兩造離婚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上訴
理由狀中,第七頁「...被上訴人有外遇卻隱瞞其與人通姦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產下一子之事實...」(詳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上訴理由狀)
(六)、被告丙○○於兩造離婚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陳述
:「被上訴人有私生子,本來上訴人須負舉證,但對造已提否認子女之訴,即可證明有私生子」(詳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七)、兩造離婚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理由:「查被上訴
人(即本件原告甲○○)固產下非其夫即上訴人之親生子女,惟以當今科學人工生殖之技術,或因被迫懷孕等,均有可能產下非夫之親生子女,則以上開被上訴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事實......」。綜右所陳,被告丁○○非被告丙○○之婚生子,應係至為明瞭之事。
三、鈞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諭知被告丙○○與被告丁○○做親子血緣鑑定,退步言,亦懇請鈞院命被告丙○○提供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以供鑑定親子血緣關係,若被告丙○○未提供,請鈞院以被告丙○○妨礙舉證之失權效果,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參、證據:提出出生證明一份、自訴狀影本一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台北大同郵局存證信函第三十一號影本一份、被告詹洲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民事聲請狀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上訴理由狀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書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自認原告提出之被告自訴狀、大同郵局存證信函、被告詹洲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民事聲請狀、上訴理由狀係被告所撰,對原告提出之前揭筆錄亦無意見,但被告丁○○係被告丙○○之子,被告被告丙○○不同意與被告丁○○做親子血緣鑑定。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本係夫妻,惟原告因被告丙○○外遇及家庭暴力問題,於八十五年間將其趕回娘家,並自此與被告無任何共同居住之事實,亦無任何性為,原告於八十八年間自訴外人「陳光宇」(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不詳,現人已不知去向)受胎,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丁○○,被告丙○○為此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自訴原告通姦罪,因對配偶不得自訴,經以自訴不受理駁回,惟被告丙○○於自訴狀內自承其六年來未曾有過夫妻之實等語,是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一子即被告丁○○,惟原告與被告丙○○於八十五年間即行分居迄今,未曾再同居,是被告丁○○應非原告自被告丙○○受始所生乙節,有其提出出生證明一份、自訴狀影本一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台北大同郵局存證信函第三十一號影本一份、被告詹洲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民事聲請狀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上訴理由狀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書影本一份為證。被告雖辯稱被告丁○○係被告丙○○之子云云,否認原告主張惟被告被告丙○○不同意與被告丁○○做親子血緣鑑定,復自認原告提出之被告自訴狀、大同郵局存證信函、被告詹洲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民事聲請狀、上訴理由狀係被告丙○○所撰,對原告提出之前揭筆錄亦無意見,則依被告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民事離婚事件中,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號妨害家庭案件中,一再指摘原告「被告丙○○自承郭(即甲○○)與自訴人六年未曾有過夫妻之實,如何懷孕生子,郭產下之子......」。(詳見被告丙○○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自訴狀)、「...(原告)漠視法令,胡亂搞婚外情,更且於身為逃妻時又隨便和外人懷孕產子...」(詳見被告丙○○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存證信函)、「...發現甲○○...離家數年在外與人同居,且與名籍不詳之姦夫非法苟合,且產下一名私生之孽種...」。(被告丙○○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提出民事聲請狀)、「...被上訴人(即本件原告)外遇結果,還生下一小孩,關於被上訴人與別人生小孩部分是經由戶政機關通知才知情...」(詳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被上訴人有外遇卻隱瞞其與人通姦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產下一子之事實...」(詳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上訴理由狀第七頁)、「被上訴人有私生子,本來上訴人須負舉證,但對造已提否認子女之訴,即可證明有私生子」(詳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六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此有原告提出前揭狀紙、開庭筆錄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卷查核無訛。
二、至被告雖抗辯被告丁○○係被告丙○○之子云云,惟被告被告丙○○不同意與被告丁○○做親子血緣鑑定,惟按「否認子女之訴,無非在推翻子女婚生之推定,通常可以鑑定其間血緣之關係為斷,應屬法院勘驗之範圍,應可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係於勘驗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十三期法律問題研究五、司法院編「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第三0四頁以下, 許士宦 所著「父子關係訴訟之證明程度與血緣鑑定強制--以請求認領子女之訴及否認子女之訴中心」一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丁○○非被告丙○○之婚生子,苟要求具有一般人均無懷疑程度的真實性之確信的證據,必須依賴科學之血液鑑定(即由被告丙○○與被告丁○○做親子血緣鑑定或由被告丙○○提供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以供鑑定親子血緣關係),惟被告丙○○既拒不協力,且無正當理由,本院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證據,並依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應認原告主張應為有理由。
三、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始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自訴外人「陳光宇」(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不詳,現人已不知去向)受胎生下被告丁○○,惟既係在其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則被告丁○○依法自應推定係被告丁○○之婚生子,然原告係自訴外人受胎而懷有被告丁○○,並未與被告丙○○同居詹,即非自被告丙○○受胎,已如前述。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