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許永煌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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