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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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