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1號
再審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再審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