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1號

再審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再審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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