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森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343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MW車標壹佰壹拾壹個、仿冒BMW(Mpower)車標參拾貳個、仿冒BMW(車側邊)車標拾肆個、仿冒BMW輪圈蓋陸拾肆個、仿冒BMW濾清器拾陸盒,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景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472號案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確定,於112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BMW車標111個、仿冒BMW(Mpower)車標32個、仿冒BMW(車側邊)車標14個、仿冒BMW輪圈蓋64個、仿冒BMW濾清器16盒,為仿冒商標的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4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扣案仿冒BMW車標111個、仿冒BMW(Mpower)車標32個、仿冒BMW(車側邊)車標14個、仿冒BMW輪圈蓋64個、仿冒BMW濾清器16盒,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堪認扣案物確係侵犯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