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淵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第3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淵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第32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確定,於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81號扣押物品清單)屬違禁物,另本案扣押煙斗吸食器1支、大麻研碎器1個、捲煙紙2盒(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01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第321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36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煙草3包(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81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卷第131頁),經被告坦認為施用所剩餘(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此有鑑驗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卷第137頁),是足認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煙斗吸食器1支、大麻研碎器1個、捲煙紙2盒(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0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扣案物品說明鑑定結果備註1煙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439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889公克(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卷第137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81號扣押物品清單2煙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433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4588公克(淨重)3煙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431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811公克(淨重)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煙斗吸食器壹支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0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2大麻研碎器壹個3捲煙紙貳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