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6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11年1月11日⑵111年11月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260,000元⑵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41年1月6日⑵141年10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岡宏,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林岡宏於⑴111年1月7日⑵11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5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⑴⑵112年9月11日,此有本票影本兩紙為憑。詎屆期為付款提示,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烏日區溪南西段3883336141/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24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3層12層:97.02合計:97.02陽台:18.85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2樓之7共同使用部分:1.溪南西段1261建號,面積:372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b1-88,權利範圍:811/000000)0.溪南西段1262建號,面積:288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8/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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