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3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