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梁逸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原
  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90地號土地)為分割,其中原告就上開不動產
  應有部分為62208分之90,另系爭90地號土地面積為27,477.
  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6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87元(計算式:27
  ,477.07×860×90/62208=34,187,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死亡
  者,須提出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追加其合法繼承
  人為被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列為追加當事人,並詳載追加
  當事人之年籍地址),如其繼承人中亦有死亡者,須加列繼
  承人之再轉或代位繼承人為追加被告,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命繳納
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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