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李玫玲
原   告  房木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仲彣黃文平陳韋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經
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將本件之請求擴張為
710萬5,14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710萬5,14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3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
6萬0,4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0,989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其撗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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