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帝誠家電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羿
被   告  朱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516號裁定,
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5月26日寄存送
達原告其起訴狀所載所設之營業處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西屯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
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