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5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蔡睿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4月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085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睿澤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0年3月29日18時08分至同日時11分許之期間。
㈡地點:臺北市○○區○道路0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先後二次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警方到場查無被移送人所述報案內容,並曾於同日17時50許被移送人報案稱該處有人械鬥時已勸阻被移送人勿任意報案,但被移送人經勸阻後不聽,仍持續撥打。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自承於上揭時、地多次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事實,惟辯稱其撥打110並非無故,確實有報案內容云云,然警方多次到場查無被移送人所述報案內容,並多次勸阻被移送人勿任意報案,此有台北市信義分局福德街配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職務報告表附卷可佐,是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洵堪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