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住臺北市(指定辯護人呂沐基律師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指定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及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家庭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O八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重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將被告二人羈押,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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