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
一號戊○○庚○○
之一號二樓丁○○
一號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八九一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八九一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蔡美華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