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吳麗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二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陸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