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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