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