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翁福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釋明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鳥松區育英段489、489-1、490、491、492、508、509、519地號土地及其上235、23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債務人 鄭順仁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