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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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晏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1年7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