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