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