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白迺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140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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