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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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於開庭前陳報迄至民國96年9月間止對 徐碧燕 強制執行之受償情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